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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资企业验厂厂房安全检测鉴定

发布:2023-04-24 09:02,更新:2024-05-15 07:00

1、申请厂房安全鉴定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①厂房安全鉴定委托书(向鉴定机构领取、涉及司法鉴定由司法单位提交委托鉴定书)。

  ②产权人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使用人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集体土地上的所有人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相关利害人如是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利害人如是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以上资料缺失,个人请提交厂房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单位请提交主管部门证明)。

  ③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设计建筑施工图、原设计结构施工图、结构竣工验收图等)。

  2、哪些厂房需作厂房安全鉴定?

  答:①厂房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厂房;

  ②厂房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开裂、下沉、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厂房安全;

  ③改变使用功能、装修改造、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④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厂房正常使用;

  ⑤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动作用;

  ⑥部门规定及其它危及厂房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形。

  3、厂房安全鉴定程序是什么?

  答:委托鉴定-确定鉴定类别-提交资料-鉴定人员现场勘查、检测-编写厂房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收费-完成鉴定工作。

  一、厂房鉴定委托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厂房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厂房产权所属关系的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厂房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副本;

  (2) 有关厂房技术、管理档案材料;

  (3)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4) 填写鉴定委托书(即鉴定申请表)并交纳鉴定费用;

  二、厂房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2) 开展调查,摸清厂房的历史和现状;

  (3)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 签发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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