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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牌安全检测检测中心

发布:2023-02-24 14:49,更新:2024-11-22 07:00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维护和检测

1、一般规定

2、设置者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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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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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1、依附灯杆(或电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2、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m。

4、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公交站牌、路、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6、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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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2、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3)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4)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m2,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5m;

(5)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

(6)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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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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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城市快速路及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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